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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西站分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要求(见附件一),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 ,认定企业是否可以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项目。
  请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二季度申报期内填写《小型微利企业情况登记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随季度申报表纸制资料报送至西站分局第一税务所。《小型微利企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也可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类 —季度申报表—现用版本”中(http://qiye.tax861.gov.cn/xzzc/xzzc.htm),下载并填写。
   附件: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二:小型微利企业情况登记表 
西站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特急
国税函〔2008〕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7月3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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