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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印发票 |
一、申请自印发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 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 在本市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和《税务登记证》;
(三) 财务制度健全,能够严格执行税收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条件:
现行新版发票基本能满足各经济类型和各行业的需求,如无特殊情况,市地税局不再批准自印发票。按规定暂不使用税控装置和发票的行业和企业,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同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后,经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审批后印制。
三、企业自印发票应报送的资料:
(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 纳税人内部发票管理制度原件一式三份;
(三) 《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一式四份;
(四) 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票样原件一式三份;
(五)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七)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
(八) 被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以上7、8项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
向第一税务所提出申请,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一式四份,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复后,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五、企业自印发票的基本式样和内容:
(一) 企业自印的发票除公园门票以外必须具备市地税局规定的发票数字喷码防伪措施。
(二) 自印发票的式样可由申请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自行设计。
(三) 自印发票所属企业名称应与自印发票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全称相符,并与签章的内容相符。
(四) 企业自印发票的号码由18位发票号码组成。企业自印发票不布奖。
(五) 自印发票的式样应标明“此发票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字样和印制发票企业的代码,以及印制数量和日期。
(六) 自印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记帐联和发票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如有特殊需要增加联次的,其第三联以后的颜色分别为绿色、深兰色、紫色等。
(七) 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时限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执行。
六、如何确定自印发票的样式?
申请自印发票的式样可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发票管理办法》和《细则》所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使用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单位名称相符,且每次印制发票的式样、内容必须一致,字轨、号码必须衔接。凡超出本辖区范围内使用的自印发票,仍由市地税局进行审批,需要在自印发票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必须经过市地税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套印。
七、自印发票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那些规定?
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报送使用发票情况,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细则》有关规定的用票单位,视情节严重,收缴自印发票,取消自行管理发票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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